
日前,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刘女士(化名)购买北京嘉里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现房多次拖延交房一案。
原告刘女士诉称,她于2004年9月14日交清首付款,购买北京嘉里锦华房地产公司位于马莲道欧园-北欧印象现房中的一套尾房。按合同约定,2005年1月6日开发商就应该交付刘女士使用。否则,出卖人应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款的万分之三的违约金。但到2004年12月27日,刘女士获得银行按揭贷款,开发商就要求她一次性交纳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契税及一年的物业费,否则拒不交房。
2005年至2006年2月春节前,刘女士分别两次登门找开发商协商,是否可以先办理入住手续,然后再约定时间交纳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但均被开发商拒绝。后刘女士分别两次找开发商表示同意先交纳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而开发商则以刘女士的月供款已停交为由,要求刘女士先交纳2006年3月9日以后的剩余房款40多万元,再谈入住前必须交纳公共维修基金、契税的事。
无奈之下,刘女士只好将开发商告上法庭。刘女士说,她自2004年11月在潘家园以每月2000元租金租住一套房屋,截止到今年6月,她已经支付了6万多元的房租和2年零8个月的房贷月供款,仅这两项就有15万元左右。她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的规定,即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赔付她16万多元。
而开发商则以近两年多时间内,多次催促原告刘女士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但刘女士均拒绝为由反诉刘女士,要求法院撤消双方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刘女士给付4000余元房屋保管费及违约金1.6万余元。法院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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