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4年5月15日,陈先生从北京某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并签订买卖合同。此后,房地产公司如期将住房交付陈先生,该住房南侧有主卧室窗户一个、客厅阳台落地窗户一个。入住后,陈先生发现其住房南侧房地产公司建设的12号楼影响其住房采光。
2007年1月18日,房地产公司委托相关机构对12号楼工程对14号楼(东段)南立面日照状况进行测算,分析结果为:12号楼工程按提供的方案建成后,14号楼(东段)南立面的陈先生居室窗户冬至日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为此,陈先生与房地产公司因住房采光问题产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未果后,陈先生提起诉讼,要求房地产公司赔偿其损失30万元,其中房屋贬值损失25万元、增加电费损失3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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